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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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蔡炯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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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147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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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1479号蔡炯群: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许启坤、蔡炯群、福建省泉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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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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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蔡炯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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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2民初16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许启坤 蔡炯群 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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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蔡炯群: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启坤、蔡炯群、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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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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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蔡炯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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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告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许启坤 蔡炯群 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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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蔡炯群:本院受理告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启坤、蔡炯群、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1、2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14954.66元;2、被告3在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鲤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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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蔡炯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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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蔡炯群 许启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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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蔡炯群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3-05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蔡炯群:本院受理告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启坤、蔡炯群、泉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1、2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14954.66元;2、被告3在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鲤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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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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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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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603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萧群雄 叶永宏 许启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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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萧群雄、叶永宏,第三人许启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2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萧群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湖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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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
6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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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萧群雄 叶永宏 许启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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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三才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萧群雄、叶永宏,第三人许启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告与你于2014年10月21日签署的《和解协议书》;2.被告萧群雄、叶永宏返还原告3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2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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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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