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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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泽发光电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庆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中科成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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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96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泽发光电公司有限公司 吉安市井开区中科成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庆光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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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9634号深圳市华庆光学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泽发光电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庆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中科成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196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西泽发光电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江西泽发光电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被告江西泽发光电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庆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中科成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四、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其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认的债权对被告深圳市华庆光学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江西泽发光电公司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其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认的债权对被告吉安市井开区中科成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质押物(江西泽发光电公司有限公司1111100元股权)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深圳市华庆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深圳市华庆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中科成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泽发光电公司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83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泽发光电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庆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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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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