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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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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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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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6-30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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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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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6-30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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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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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7-02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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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4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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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6-30 |
5 |
广州市长电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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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69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长电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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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2 |
6 |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金红荔宾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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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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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3-10-30 00:00:00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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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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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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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之一祁玉芬、毛义美智、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毛义美智、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0)粤0304执异1447号《执行裁定书》。2.判决准予继续查封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东部英郡假日广场1栋2座3003房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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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2 |
(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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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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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之一陈欣、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欣、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0)粤0304执异1448号《执行裁定书》。2.判决准予继续查封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东部英郡假日广场1栋3座501房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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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3 |
(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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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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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陈欣、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欣、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替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退出诉讼。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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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4 |
(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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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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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毛义美智、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祁玉芬: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毛义美智、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替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退出诉讼。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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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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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21民初37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卢桂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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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卢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221民初3735号,已审理终结。现因原告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由被上诉人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卢桂全支付上诉人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815580元,并支付以混凝土款815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至混凝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张艳:18085802629二0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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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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