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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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黄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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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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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沈富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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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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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建伟与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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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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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赵力、周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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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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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与沈富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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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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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王建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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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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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张立超与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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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张立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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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邢新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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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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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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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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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嵊州市景城物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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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嵊州市景城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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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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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83民初54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告裘剑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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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被告- 裘剑锋 史俞萍 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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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剑锋、史俞萍、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告裘剑锋、史俞萍、嵊州市天水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548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694392.33元,以及拖欠原告利息49846.52元,本息合计744238.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2、判令原告以第一、第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嵊州市东南路555号黄金水岸47幢一单元402室的房地产(他项权证编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503679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5006706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15006707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嵊州国用(2015)第02794号),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国金、章六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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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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