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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寺右

    广州市寺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1906B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州市寺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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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寺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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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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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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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州市越秀区星越宾馆、寿红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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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寿红星
    广州市越秀区星越宾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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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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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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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广州市辉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红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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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辉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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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州市寺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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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寺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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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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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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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104执异50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州市寺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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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执异5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寺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被告- 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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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执异508号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州市寺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永恒公司未能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民终18730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寺右经济联社和寺右物业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申请执行人寺右经济联合和寺右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明式为本案被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18)粤0104执异5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陈明式为(2018)粤0104执1538号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陈明式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州市寺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的租金及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占用费(上述租金及占用费均按383333元/月标准计付),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6024.3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24.3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邮政编码:510600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执异508号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寺右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州市寺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永恒公司未能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民终18730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寺右经济联社和寺右物业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申请执行人寺右经济联合和寺右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明式为本案被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18)粤0104执异5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陈明式为(20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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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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