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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一

    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业园科技大厦A裙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程媛媛与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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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491民初21365号

    原告-程媛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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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3-11 2021-06-20
    2

    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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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491民初97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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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1-27 2021-01-29
    3

    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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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491民初98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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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1-27 2021-01-29
    4

    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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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323执190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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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1-04
    5

    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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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5977-15980、15981、15983、15984、15987、15991、15993、15995、15997-16000、1600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张丹豫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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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1-01-05
    6

    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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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600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张丹豫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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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31
    7

    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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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597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张丹豫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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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31
    8

    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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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598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张丹豫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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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31
    9

    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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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598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张丹豫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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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31
    10

    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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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599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张丹豫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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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92民初28489号郑巧云诉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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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2民初2848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郑巧云 被告- 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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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8489号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巧云与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28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巧云800元;二、驳回原告郑巧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迳付,本院不另行收取和清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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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2

    (2020)粤0192民初28489号郑巧云诉被告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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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2民初2848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郑巧云 被告- 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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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8489号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巧云诉被告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侵权作品(侵权页面显示有名为“责任编辑:韦伟”的用户名称);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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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0
    3

    (2020)粤0309民初15977-15980、15981、15983、15984、15987、15991、15993、15995、15997-16000、160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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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5977-15980、15981、15983、15984、15987、1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张丹豫 当事人- 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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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977-15980、15981、15983、15984、15987、15991、15993、15995、15997-16000、16005号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原名称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丹豫、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盾公司)诉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原名称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六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5977-15980、15981、15983、15984、15987、15991、15993、15995、15997-16000、160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十六张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贵阳网”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二、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每案300元,十六案共计4800元;三、驳回原告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彤联系电话:0755-21050778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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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4

    (2020)粤0309民初15974-15976、15982、15985、15986、15988-15990、15992、15994、15996、16001-1600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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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5974-15976、15982、15985、15986、15988-1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张丹豫 当事人- 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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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974-15976、15982、15985、15986、15988-15990、15992、15994、15996、16001-16004号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原名称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丹豫、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盾公司)诉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原名称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六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5974-15976、15982、15985、15986、15988-15990、15992、15994、15996、16001-160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每案300元,十六案共计4800元;二、驳回原告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彤联系电话:0755-21050778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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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5

    (2020)粤0309民初15974-160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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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5974-1600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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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974-16005号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原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原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十二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5974-1600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贵阳网”上使用原告摄影作品“DSC_8973”、“DSC_8987”、“DSC_8966”、“DSC_1453”、“DSC_1486”、“DSC_1496”、“DSC_9033”、“DSC_1462”、“DSC_8981”、“DSC_9044”、“DSC_8952”、“DSC_8958”、“DSC_8969”、“DSC_1466”、“DSC_8978”、“DSC_8935”、“DSC_8975”、“DSC_1439”、“DSC_8967”、“DSC_1505”、“DSC_8965”、“DSC_1442”、“DSC_8983”、“DSC_9030”、“DSC_9079”、“DSC_9041”、“DSC_8941-2”、“DSC_8951”、“DSC_8953”、“DSC_8954”、“DSC_8941”、“DSC_1434”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256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告于2020年9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潘颖彤联系电话:0755-21079867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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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1
    6

    (2020)粤0309民初15974-160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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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15974-1600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张丹豫 被告- 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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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974-16005号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丹豫、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5974-1600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贵阳网”上使用原告摄影作品“DSC_8973”、“DSC_8987”、“DSC_8966”、“DSC_1453”、“DSC_1486”、“DSC_1496”、“DSC_9033”、“DSC_1462”、“DSC_8981”、“DSC_9044”、“DSC_8952”、“DSC_8958”、“DSC_8969”、“DSC_1466”、“DSC_8978”、“DSC_8935”、“DSC_8975”、“DSC_1439”、“DSC_8967”、“DSC_1505”、“DSC_8965”、“DSC_1442”、“DSC_8983”、“DSC_9030”、“DSC_9079”、“DSC_9041”、“DSC_8941-2”、“DSC_8951”、“DSC_8953”、“DSC_8954”、“DSC_8941”、“DSC_1434”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256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告于2020年9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潘颖彤联系电话:0755-21079867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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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1
    7

    (2019)粤03民初3469号民事裁定书公告,受送达人:贵州日报融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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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46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李琳 被告- 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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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69号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琳、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46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3民初3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李琳、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琳、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2275元予以退还。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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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4
    8

    (2019)粤03民初3469号送达公告,被送达人: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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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46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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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69号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李琳和贵阳日报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465。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证据交换及质证的时间为2020年2月7日9:30,地点为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9:30,地点为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你单位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2019年11月6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1月6日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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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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