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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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春美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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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7464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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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30 |
2 |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培新学校、刘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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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恢43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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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7-13 |
3 |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伟景贸易有限公司、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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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13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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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30 |
4 |
唐汇和、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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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8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唐汇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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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5-19 |
5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恒丰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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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执异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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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7 |
6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恒丰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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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执异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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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7 |
7 |
钱啸军、刘宁等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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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初70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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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22 |
8 |
王志辉、王志英、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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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24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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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1 |
9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烟台市精诚水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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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6执异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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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17 |
10 |
伍龙凤、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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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复3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复议申请人-伍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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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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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申8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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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8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特梦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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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申877号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特梦进出口有限公司、唐汇进、蒋艳春:本院受理唐汇和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申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唐汇和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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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2 |
(2021)粤0304执恢438号(恢复)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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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恢4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杜齐兴 深圳市龙岗区培新学校 刘万伦 刘俊华 刘俊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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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恢438号深圳市龙岗区培新学校、刘万伦、杜齐兴、刘俊华、刘俊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培新学校、刘万伦、杜齐兴、刘俊华、刘俊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047830.16元及利息等,本院曾以(2017)粤0304执3376号案件立案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对该案立案恢复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恢43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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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3 |
(2021)粤0304执76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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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760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赖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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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7600号赖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2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76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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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4 |
(2021)粤0304执76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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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76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赖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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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7601号赖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1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76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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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5 |
(2021)粤0304执760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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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760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姚瑞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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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7604号姚瑞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2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76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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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6 |
(2020)粤0304民初53936号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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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黄锦志 麦凤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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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36号黄锦志、麦凤章: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锦志、麦凤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起诉状、证据材料一套、开庭传票一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黄锦志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81631.82元;2.判令被告一承担代偿款利息人民币83885.59元(6.15%÷365×2986×23898.71元;6.15%÷365×2862×25000元;6.15%÷365×2800×23500元;6.15%÷365×2743×36433.11元;6.15%÷365×2675×12300元;6.15%÷365×2621×24000元;6.15%÷365×2559×36500元)从代偿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其后利息计至原告实现债权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黄锦志承担代偿款罚金人民币248928.78元(0.05%÷365×2986×23898.71元;0.05%÷365×2862×25000元;0.05%÷365×2800×23000元;0.05%÷365×2743×36433.11元;0.05%÷365×2675×12300元;0.05%÷365×2621×24000元;0.05%÷365×2559×36500元)从代偿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其后罚金计至原告实现债权之日止。前述代偿款、利息和罚金三项共计人民币514446.19元;4.判令被告二麦凤章对被告一黄锦志所欠原告的上述代偿款本金、利息、罚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2021年2月1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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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7 |
(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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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家香 当事人- 深圳市金特梦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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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之三蒋艳春:本院受理原告王家香诉被告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特梦进出口有限公司、唐汇进、蒋艳春、唐汇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请求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2.依法改判(2018)粤0304执恢1308号案件对于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29号天健花园三期3栋A单元1303(深房地字第6000201967号)房产中50%属于上诉人的份额停止执行措施;3.依法改判在(2018)粤0304执恢1308号案件的执行中对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29号天健花园三期3栋A单元1303(深房地字第6000201967号)房产中50%的份额进行执行拍卖所得价款的50%归上诉人所有(价值约5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此页无正文)二○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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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8 |
(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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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家香 当事人- 深圳市金特梦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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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之二蒋艳春:本院受理原告王家香诉被告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特梦进出口有限公司、唐汇进、蒋艳春、唐汇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家香的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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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9 |
2018粤0391民初3400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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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40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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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陈烈、陈宙安、钟彩珍: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烈、陈宙安、钟彩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340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4139.63元。二、被告陈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合计的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以人民币2016.27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24日起计算、以人民币4038.49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31日起计算、以人民币6348.23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9日起计算、以人民币38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8日起计算、以人民币7936.64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31日起计算,统一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宙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陈烈所负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宙安可在其实际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陈烈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陈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烈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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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10 |
(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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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家香 当事人- 深圳市金特梦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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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934号之一蒋艳春:本院受理原告王家香诉被告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特梦进出口有限公司、唐汇进、蒋艳春、唐汇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改期开庭传票。原定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5日14时30分改期为2020年5月7日14时30分,请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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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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