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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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惠忠与朱玉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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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5执2649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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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8-24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姚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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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48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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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05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蒋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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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262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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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5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赵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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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271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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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5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覃丹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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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95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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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5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朱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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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95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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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05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齐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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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49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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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05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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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8执732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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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13 |
9 |
薛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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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8民初53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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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8 |
10 |
林淼与郑少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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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8民初5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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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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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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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9-29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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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82 | 2018-09-13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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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3-15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神木县金泰镁业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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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12-09 |
5 | - | - |
原告- 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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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7-09-28 |
6 | (2017)苏0508民初7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晓明 管中莹 杨金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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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2 | 2017-07-04 |
7 | - | - |
原告- 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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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7-05-16 |
8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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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G40 | 2017-05-04 |
9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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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7-03-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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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纪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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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纪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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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纪冬梅: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2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纪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纪冬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78397.86元,及至2021年4月26日的罚息11816.65元、复利885.68元,以及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及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纪冬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7元,由被告纪冬梅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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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2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朱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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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29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朱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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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朱剑: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293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朱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赔付原告截至2021年5月11日的利息7483.04元,罚息77463元、复利12383.47元,及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朱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213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962元,由被告朱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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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3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告徐天翔、徐家樑、方兴地产(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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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 民初8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徐天翔 方兴地产(苏州)有限公司 徐家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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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徐天翔、徐家樑: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83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徐天翔、徐家樑、方兴地产(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天翔、徐家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853345.26元、利息127513.47元、罚息2021.96元、复利6528.14元及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徐天翔、徐家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75569元;三、被告方兴地产(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天翔、徐家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天翔、徐家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90元,由被告徐天翔、徐家樑、方兴地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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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4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告李桂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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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21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李桂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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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桂报: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217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李桂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桂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2600元、利息6973.35元、罚息、复利17081.74元及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0.52%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李桂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李桂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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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5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冯明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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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8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冯明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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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冯明远: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88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冯明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88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明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1000元,并赔付截至2020年11月13日的利息319.76元、罚息13490.76元、复利1548.31元,及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52%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冯明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4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3元,由被告冯明远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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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6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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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15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李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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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斌: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159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13438.27元,并赔付原告截至2021年3月9日的利息50.75元,罚息11976.24元、复利615.1元,及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904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0元,由被告李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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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7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冯亚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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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05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冯亚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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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亚锋: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05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冯亚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亚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3000元,并偿付截至2020年12月23日的利息723.22元、罚息16192.56元、复利2820.62元,以及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53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计算的罚息与以利息、罚息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冯亚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元,由被告冯亚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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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8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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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2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姜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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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姜伟: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29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8394.05元、罚息16172.16元、复利4276.15元,合计78842.36(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465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83492.3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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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周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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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8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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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建: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821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周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90998.52元,并赔付原告截至2021年1月11日的罚息44156.75元、复利3333.54元,及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以未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周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913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8元,由被告周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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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10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吴晨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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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6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吴晨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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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晨钟: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618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吴晨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晨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7200元,并赔付原告截至2021年1月27日的利息628.78元、罚息12030.87元、复利1381.51元,及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0.52%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吴晨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被告吴晨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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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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