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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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许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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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8民初5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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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30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凌平、朱文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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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6执1488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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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3-26 |
3 |
孔小妮;文金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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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6执1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孔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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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02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许永健、刘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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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32执514号之三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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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1-24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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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32民初14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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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23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许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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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32民特2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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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2-22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李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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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6执11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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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9-30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李勇;陈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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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32执5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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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26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周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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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32执515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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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9-29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周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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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32执515号之一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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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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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32民初176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张利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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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G64 | 2020-01-14 |
2 | (2019)川0132民初177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谭春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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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G50 | 2020-01-14 |
3 | (2019)川0132民初17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江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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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G50 | 2020-01-14 |
4 | (2019)川0132民初176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李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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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G64 | 2020-01-14 |
5 | (2019)川0132民初176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文金龙 孔小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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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G50 | 2020-01-14 |
6 | (2019)川0132民初177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华正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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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G50 | 2020-01-14 |
7 | (2018)川0181执11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陈静 牟代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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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4-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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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81执112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静、牟代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房屋拍卖裁定书和房屋评估报告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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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执12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陈静 牟代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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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81执112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静、牟代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81执1123号、2318号两份房屋拍卖裁定书和房屋评估报告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第四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在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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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2 |
(2018)川0181执231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静、牟代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房屋拍卖裁定书和房屋评估报告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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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执23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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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81执231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静、牟代刚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81执1123号、2318号两份房屋拍卖裁定书和房屋评估报告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第四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在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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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3 |
(2018)川0132民初156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吴世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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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民初156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吴世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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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32民初15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诉被告吴世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吴世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欠款本金68866.73元,支付还款违约金13242.83元及利息(2017年5月10日前的利息为7793.29元;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的利息以68967.9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017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8866.7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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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4 |
(2018)川0132民初156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吴世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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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民初156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被告- 吴世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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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32民初15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吴世全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8866.73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二、依法判令被告吴世全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因你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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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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