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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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国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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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初29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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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7-29 |
2 |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川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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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恢1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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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09-03 |
3 |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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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执1210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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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7-21 | 2018-08-21 |
4 |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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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4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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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1-13 00:00:00 | 2018-07-14 |
5 |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瑞安市林溪诺诚工艺礼品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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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412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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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17-06-07 | 2017-09-18 |
6 |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叶俊杰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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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9167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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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27 | 2017-09-18 |
7 |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皓尊贸易有限公司、叶俊杰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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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93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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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17-09-18 |
8 |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川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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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56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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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2-30 | 2018-06-23 |
9 |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荣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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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5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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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2-12 | 2017-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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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初916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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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9167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叶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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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9167号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叶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垫付货款本金人民币7141901.25元,利息人民币1766390.0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叶俊杰对被告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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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
2 |
(2016)浙0103民初693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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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93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郑州市皓尊贸易有限公司 叶俊杰 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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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6933号郑州市皓尊贸易有限公司、叶俊杰、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郑州市皓尊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垫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9906714.10元,利息人民币19676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郑州市皓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8972014.23元;3、被告郑州市皓尊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4、被告叶俊杰与被告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州市皓尊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有权对被告叶俊杰持有的河南省中大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440万股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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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
3 |
(2016)浙0109民初156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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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56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川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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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川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493号13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川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1、解除购销合同;2、被告立即退还预付款13600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5.7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直至归还预付款止;3、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债权支付的费用3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16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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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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