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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1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戴锡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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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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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王小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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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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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秦娇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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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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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赵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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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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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文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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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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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李青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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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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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潘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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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潘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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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施全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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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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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陈亚琴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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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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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励建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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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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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4)闽民终字第1103号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 被告- 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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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嵩县人民法院 二版 2017-03-29
    2 (2015)民申字第2508号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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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版 2017-03-0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82民初117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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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2民初11746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刘彩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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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彩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彩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65082.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机关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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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
    2

    (2021)浙0282民初117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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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刘彩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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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彩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彩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65082.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机关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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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
    3

    (2021)浙0282民初115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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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2民初11574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胡文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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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胡文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下午0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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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1
    4

    (2021)浙0282民初11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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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2民初11567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徐央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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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央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徐央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下午0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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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1
    5

    (2021)浙0282民初115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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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胡文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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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胡文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下午0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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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1
    6

    (2021)浙0282民初11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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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徐央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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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央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徐央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下午0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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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1
    7

    (2021)浙0213民初43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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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3民初4348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应莉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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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莉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应莉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3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应莉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款78435.53元,并支付按年利率3.85%以78435.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被告应莉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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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3
    8

    (2021)浙0203民初121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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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民初12141号施成前(公民身份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施成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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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12141号施成前(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5****0832):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施成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39462.54元及逾期保费2650.16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尚欠保险理赔款为基数,从保险理赔款支付之日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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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
    9

    (2021)浙0282民初117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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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刘彩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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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彩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彩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65082.75元及利息;2.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机关13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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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9
    10

    (2021)浙0282民初117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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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2民初11746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刘彩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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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彩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彩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65082.75元及利息;2.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机关13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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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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