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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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执958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7 | 详情 |
2 | (2015)杭富执民字第05973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17 | 详情 |
3 | (2015)中二法执字第04829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02 | 详情 |
4 | (2015)鄂团风执字第00180号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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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初272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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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7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 王金法 潘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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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726号之一王金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1550000元、复利208723.61元(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此后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对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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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
2 |
(2016)浙0103民初272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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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法 潘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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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727号之一王金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89052.03元、复利11770.4元(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此后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对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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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
3 |
(2016)浙0103民初27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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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7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 王金法 潘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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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728号之一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53770000元;二、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3279970元、罚息为1738563.33元、复利为106052.36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案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对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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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
4 |
(2016)浙0103民初437号之一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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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法 潘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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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37号之一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2260000元;二、被告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19677.30元、复利2065.98元、罚息237300元【复利和罚息暂计至2016年1月6日,此后的复利、罚息分别以尚欠的贷款利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王金法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952元,由被告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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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2 |
5 |
(2016)浙0111民初6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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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68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晨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杨旖 王金法 王金松 俞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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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旖、王金法、王金松、俞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晨、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旖、王金法、王金松、俞小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晨归还原告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9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晨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浙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2月14日为1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三、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王金松、杨旖、俞小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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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
6 |
(2016)浙0103民初027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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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法 潘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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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02727号王金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利息92620.24元,复利12271.73元,共计104891.97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以后复利等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直至清偿日止);2、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登报费等)由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对《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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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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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72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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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7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 王金法 潘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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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02726号王金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利息1550000元,复利208723.61元,共计1758723.6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直至清偿日止);2、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登报费等)由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对《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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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
8 |
(2016)浙0103民初0272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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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7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金法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 潘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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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02728号王金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潘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3770000元,利息3279970元,罚息1738563.33元,复利106052.36元,共计58894585.6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直至清偿日止);2、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登报费等)由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中技宏德低碳建筑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对《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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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
9 |
(2016)浙0103民初0043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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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4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法 潘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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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00437号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人民币本金2260000元,利息259043.28元,本息合计2519043.28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6日(含),自2016年1月7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9%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另计);2、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对被告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2016年9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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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
10 |
(2015)杭江商初字第17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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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7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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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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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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