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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铁股份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洪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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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13行终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上诉人-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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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3-29
    2

    陈志铁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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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1382民初85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陈志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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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3-01
    3

    刘洪云与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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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辽1302行初9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原告-刘洪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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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3-29
    4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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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辽71民终2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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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9-09-19 2019-10-08
    5

    新疆八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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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晋06民申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八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莱芜市方圆制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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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9 2019-08-30
    6

    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凌源市炳玉维修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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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辽13民终9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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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3 2019-07-30
    7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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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晋民终915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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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13 2018-12-29
    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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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80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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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09-03 2019-01-13
    9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凌源市信远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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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辽1382执1182号 所有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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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2016-11-23 2016-12-13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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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39 2019-01-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民初3366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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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3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声华 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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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366号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声华、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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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2

    (2018)粤03民初3366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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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3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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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366号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声华、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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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3

    (2018)粤03民初336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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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3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声华 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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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3366号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声华、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789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告于2019年12月27日公告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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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4

    (2018)粤03民初336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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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3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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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3366号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声华、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789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告于2019年12月27日公告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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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5

    (2017)粤0304民初480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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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80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吴声华 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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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48011号吴声华、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吴声华、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4日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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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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