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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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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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1617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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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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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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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21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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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20-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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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公告民事裁定书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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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蔡修交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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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修交诉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之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内容如下:对反诉原告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请求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蔡修交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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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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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公告反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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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蔡修交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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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修交诉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星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反诉状、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民事答辩状。本案由审判员曹慧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智勇,李志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孙婉霞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反诉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反诉被告蔡修交向反诉原告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多收取的工程预借款7102060.25元;2、判令反诉被告蔡修交向反诉原告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2月3日止利息为人民币758968元);3、判令反诉被告蔡修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请求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反诉诉求的所有主张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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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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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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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蔡修交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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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修交诉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星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曹慧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智勇,李志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孙婉霞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总款19501916.74元及利息(以19501916.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详见《费用汇总表》);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税款共2145210.84(以19501916.74元为基数,按税率百分之十一计算)3、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定金逾期返还利息368125元(以定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2日止共27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合计:22015252.58元4、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款项对本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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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4 |
(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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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0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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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蔡修交诉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岭南糖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星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曹慧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智勇,李志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孙婉霞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总款19501916.74元及利息(以19501916.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详见《费用汇总表》);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税款共2145210.84(以19501916.74元为基数,按税率百分之十一计算)3、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定金逾期返还利息368125元(以定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2日止共27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合计:22015252.58元4、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款项对本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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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5 |
(2020)粤2071执保8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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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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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121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8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121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五桂山镇桂南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521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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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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