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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资产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立众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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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02民初24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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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4-26
    2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君嘉万福大酒店、黄丽霞、朱小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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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02民初80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市君嘉万福大酒店
    黄丽霞
    朱小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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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1-20
    3

    张莉、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有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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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02民初54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莉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有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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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3-11
    4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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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02民初23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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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10-27
    5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何分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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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702执1785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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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9-09-30 2020-01-20
    6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曾和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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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702民初40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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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9-08-22 2020-03-31
    7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单超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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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702民初36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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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9-05-23 2019-05-29
    8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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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702民初6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华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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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9-05-06 2019-08-29
    9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龚炜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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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702民初46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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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8-09-04 2018-10-25
    10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赣州市章贡区粮油工业饲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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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702民初46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粮油工业饲料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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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18-08-07 2018-09-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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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02民初23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唐连凤 江西天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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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天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唐连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2021)赣0702民初2371号江西天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唐连凤: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天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唐连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联系人:明志华联系电话:0797-8303090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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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2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汉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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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02民初32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汉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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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汉香: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0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限被告刘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27563元及支付违约金(以1212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以242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以3630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以485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以2756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已支付的水电费履约保证金100元用于抵扣违约金);二、限被告刘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因该诉讼所交纳的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3000元;三、驳回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元,由被告刘汉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联系人:黎志群联系电话:0797-8303003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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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8
    3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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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02民初23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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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海: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国投(1)-2017-012)予以解除;2、限被告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所承租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20号并交还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限被告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截止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拖欠租金总额为44954元;从2020年3月1日始至被告张海搬离并交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4653元标准计算);4、限被告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租金的损失(从2019年4月1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以实欠租金的数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5、被告张海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金人民币12660元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6、限被告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因该诉讼所交纳的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3000元;7、驳回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8、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被告张海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联系人:吴菁菁联系电话:0797-8303009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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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4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汉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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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02民初32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汉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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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汉香: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7563元及违约金6306.53元(每月按应交租金的2%计算,2019年3月5日暂算至2020年3月5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自2017年7月5日计算至2019年10月5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庭:民一庭邮编:341000承办法官:黎志群(电话:0797-8303003)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赣州市中心血站隔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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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1
    5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张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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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02民初23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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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海: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房屋归还原告,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租金44954元及水电费(自2019年3月暂算至2020年2月,实际计算至被告归还房屋之日)及违约金5870.46元(每月按应交租金的2%计算,2019年3月暂算至2020年2月,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请求判令履约保证金14660元归原告所有,不予返还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且因诉讼引起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承办人:吴菁菁(电话:0797-8303009)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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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9
    6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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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702民初6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华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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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勇: 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联系人:肖军 联系电话:0797—83030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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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7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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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702民初6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华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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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勇: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人:肖军联系电话:0797—83030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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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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