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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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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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2735号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原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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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9 |
2 |
黄崇、陈永弟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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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508号之二 | 合伙协议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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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10-15 |
3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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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9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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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9-09 |
4 |
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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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99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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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4-14 |
5 |
张章忠、深圳市恒升丰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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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5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章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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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1 |
6 |
陈丹云、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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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90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丹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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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16 |
7 |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丹云、沈少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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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90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丹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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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16 |
8 |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少玲、陈永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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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356-83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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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21 |
9 |
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崇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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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08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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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23 |
10 |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陈爱珍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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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089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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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1-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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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破421号 | - |
被申请人-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 杜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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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1-23 |
2 | (2019)粤0303民初299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陈永弟 沈少玲 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人- 深圳市中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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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01-07 |
3 | (2018)粤0305民初156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永弟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沈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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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9-11-07 |
4 | (2018)粤0305民初156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陈永弟 沈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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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9-11-07 |
5 | (2019)粤03民终160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黄崇 陈永弟 沈少玲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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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9 | 2019-09-29 |
6 | (2018)粤0391民初34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志诚 被告-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沈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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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9-07-14 |
7 | (2018)粤0305民初154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升丰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张章忠 沈少玲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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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9-04-11 |
8 | (2018)粤0305民初15670-156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永弟 沈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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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4-09 |
9 | (2018)粤0391民初34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志诚 被告-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沈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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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4G35中缝 | 2019-03-10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沈少玲 陈永弟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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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0 | 2018-12-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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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4执恢1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2 | (2019)粤0104执4237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3 | (2019)粤0104执4234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5 | 详情 |
4 | (2019)粤0104执4234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5 | 详情 |
5 | (2019)粤0391执297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30 | 详情 |
6 | (2019)粤0303执1930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30 | 详情 |
7 | (2019)粤03执241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4 | 详情 |
8 | (2019)粤0303执1702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7 | 详情 |
9 | (2019)粤52执212号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4 | 详情 |
10 | (2019)粤52执211号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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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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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8971号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沈少玲丘晶晶 被告- 沈少玲 陈永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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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18971号 陈永弟: 原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弟、沈少玲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4民初189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陈永弟、被告沈少玲补缴抽逃注册资本12920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0日15时0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丘晶晶 电话:0755-21981209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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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2 |
(2019)粤03民初39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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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9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陈永弟 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 沈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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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997号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997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ZH39011701003-2JK展《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债权52500000元及合同期内利息1641718.75元、罚息(以52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2625%为标准,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的罚息)、复利(以1641718.7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2625%为标准,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的复利);二、确认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ZH39011701003-3JK展《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债权36500000元及合同期内利息1242520.83元、罚息(以365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2625%为标准,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的罚息)、复利(以1242520.8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2625%为标准,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的复利);三、确认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ZH39011701003-4JK展《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债权20000000元及合同期内305466.67元、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048%为标准,自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的罚息)、复利(以305466.6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048%为标准,自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的复利);四、确认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ZH39011701003-5JK展《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债权41000000元及合同期内利息657913.33元,罚息(以4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048%为标准,自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的罚息)、复利(以657913.3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048%为标准,自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2月2日止的复利);五、被告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四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履行支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56)股票2800万股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上述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318.4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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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3 |
(2021)粤03执15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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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50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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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508号黄崇、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60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5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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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4 |
(2020)粤03民申501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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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5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张章忠 当事人-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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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申501号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少玲:本院受理张章忠与你\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申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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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5 |
(2021)粤03执1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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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90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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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90号陈爱珍、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罙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60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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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6 |
(2020)粤03执异8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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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8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沈少玲 陈永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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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854号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少玲、陈永弟、林创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少玲、陈永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决定附带租约拍卖被执行人陈永弟、沈少玲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地海景花园7栋104房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招商资产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2020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854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少玲、陈永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地海景花园7栋104房(不动产证号:3000001015)除去租约后进行拍卖。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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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7 |
(2019)粤03民终16088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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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0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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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16088号陈永弟、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崇、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147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黄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上诉人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36万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代偿款人民币1036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三、原审被告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黄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被告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上诉人黄崇追偿;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人民币90213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黄崇、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上述费用,原审法院予以退回;黄崇、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人民币95213元,拒不缴纳的,原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213元,由黄崇负担。鉴定费39960元,由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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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8 |
(2019)粤03民终16088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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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0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黄崇 陈永弟 沈少玲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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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16088号陈永弟、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崇、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147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黄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上诉人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036万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代偿款人民币1036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三、原审被告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黄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被告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上诉人黄崇追偿;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人民币90213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黄崇、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上述费用,原审法院予以退回;黄崇、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爵丰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人民币95213元,拒不缴纳的,原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213元,由黄崇负担。鉴定费39960元,由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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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9 |
(2020)粤0391民初94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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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4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沈少玲 陈永弟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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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沈少玲、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少玲、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45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沈少玲、陈永弟、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2月2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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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10 |
19-3997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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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9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陈永弟 沈少玲 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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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997号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实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997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24日9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证据交换,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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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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