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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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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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2086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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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8-01 | 2021-09-29 |
2 |
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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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193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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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7-21 | 2021-07-21 |
3 |
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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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192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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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7-21 | 2021-07-21 |
4 |
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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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192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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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7-21 | 2021-07-21 |
5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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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执36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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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6-30 | 2021-06-30 |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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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异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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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6-24 | 2021-08-02 |
7 |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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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终2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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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5-28 |
8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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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异55号 | 营业信托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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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5-26 | 2021-07-30 |
9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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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异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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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5-24 | 2021-07-30 |
10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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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异5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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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5-24 | 2021-07-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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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健晖实业有限公司 杨天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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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G83 | 2020-06-04 |
2 | (2019)浙01民初4324号 | 同业拆借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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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9 | 2020-05-17 |
3 | -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辉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新华城有限公司 方月明 唐宝文 深圳市春夏秋冬服装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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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G19 | 2019-10-20 |
4 | (2018)鲁民初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济南畅赢金安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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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7 | 2019-0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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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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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47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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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475号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信托贷款本金42,000万元及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的贷款利息4,001.67万元,共计46,001.67万元(其中利息以4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4%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信托贷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4,872万元(以4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信托贷款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5,336.19万元(以46,001.6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清收目标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补足义务,差额部分共计45,001.25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诉讼请求4项下差额部分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处置收益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303.48万元(其中处置收益以2,241.7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2,241.7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6.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诉讼请求4项下差额部分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处置收益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15日为3,689.79万元(其中处置收益以42,759.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0.5%计算;违约金以42,759.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7.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下午14时15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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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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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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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35号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本院审理的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521,010,000元;2.判令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贷款罚息,计算至本金、利息、罚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57,049,559.36元);3.判令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4.判令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质押权利为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质押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高天国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4时15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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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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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高天国 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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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7号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天国: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23亿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53,788,456.95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收计);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万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1、2、3项任一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一协议就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四平路59号全幢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3.28亿元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1、2、3项任一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二协议就其持有的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5000万人民币股权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3.28亿元内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一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1、2、3项任一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一就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3.28亿元内优先受偿。7.判令被告三、四分别对上述1、2、3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3.28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4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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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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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高天国 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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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227号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天国: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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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5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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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61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 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杨蓉 杨凤鸣 蒋友凤 四川创美实业有限公司 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 成都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居然之家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金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歌王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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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617号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四川创美实业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成都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居然之家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歌王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蓉、杨凤鸣、蒋友凤,第三人四川创美实业有限公司、百安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成都西单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居然之家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歌王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香港川宏商用有限公司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其余当事人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另外,本院将于2021年6月16日14时00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沈竹莺。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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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6 |
(2020)粤03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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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财保43号 | - |
当事人- 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达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杰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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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财保43号北京达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海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杰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达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海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达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海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海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36,775,947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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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继青,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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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47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继青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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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1473号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继青、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继青、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8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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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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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健晖实业有限公司 杨天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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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473号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天明,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成都谷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益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健晖实业有限公司,杨天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另外,本案将于2020年9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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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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