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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特城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大厦823A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4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瑜等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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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行终447号

    上诉人-王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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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6-24
    2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公安局辅城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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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行初402号 治安管理(治安)

    原告-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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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5-18
    3

    深圳市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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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293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深圳市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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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2-22
    4

    王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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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2行初287号

    原告-王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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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15 2021-06-10
    5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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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执复7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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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1-23
    6

    林芝璟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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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284执恢1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林芝璟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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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市人民法院 2020-08-20 2020-09-28
    7

    鄂尔多斯市永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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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最高法民再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诉人-鄂尔多斯市永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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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06-19 2020-12-07
    8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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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监1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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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6 2021-01-07
    9

    王瑜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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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71行初863号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原告-王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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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02-12 2020-06-20
    10

    姜毅尧、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瑜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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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复428号 其他案由

    复议申请人-姜毅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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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2 2020-01-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3执恢665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31 详情
    2 (2014)深南法执字第02459号 南山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07-15 详情
    3 (2014)浙温执民字第0007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4-01-27 详情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962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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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1962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深圳市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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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962号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通知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正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为:1.确认价值为2070万元的G05203-9974地块上的建筑物、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即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八千吨冷库为原告所有;2.终结拍卖、执行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山下村的宗地号为G05203-0074地块上价值为2070万元的建筑物、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区琳联系电话:0755-83535161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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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2

    (2021)粤03民终1962号变更合议庭成员、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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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1962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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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962号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平湖华龙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传票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一、因工作调整,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彭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莹姣(主审)、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兼书记员为区琳。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回避。二、本案定于2021年9月22日10时0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九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三、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16时0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区琳联系电话:0755-83535161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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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3

    (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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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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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王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瑞德诉你及被告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瑞德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二、被告王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瑞德支付利息(以76000元为限,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176000元为限);三、被告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瑜前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瑞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王瑞德负担3500元,由被告王瑜及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90元。原告王瑞德预付的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瑜及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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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4

    (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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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瑞德 被告-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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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王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瑞德诉你及被告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瑞德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二、被告王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瑞德支付利息(以76000元为限,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176000元为限);三、被告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瑜前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瑞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原告王瑞德负担3500元,由被告王瑜及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90元。原告王瑞德预付的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瑜及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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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5

    (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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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瑞德 当事人-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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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瑜、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20)粤0303民初40641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2月5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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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0
    6

    (2018)粤03执异1209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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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异12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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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异1209号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作出(2016)粤03执恢273、2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山厦村宗地号为G05203-0074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执异1209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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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7

    (2019)粤03执复4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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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复428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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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复428号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姜毅尧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3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复4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执异258号执行裁定。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复428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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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3
    8

    (2017)粤03执异2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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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执异2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新鸿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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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异259号王瑜、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新鸿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瑜于2017年12月19日对执行被执行人华特城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山厦村宗地号为G05203-0074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由于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执异2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瑜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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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2
    9

    (2017)粤03执异2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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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执异2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新鸿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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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异259号深圳新鸿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科奇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新鸿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瑜于2017年12月19日对执行被执行人华特城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山厦村宗地号为G05203-0074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由于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执异2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瑜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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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1
    10

    (2019)粤03民终5726民事裁定书+天房紫荆(深圳)投资发展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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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5726号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当事人- 鼎泰成华(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房紫荆(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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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5726号天房紫荆(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游卓凡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特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余文翔、鼎泰成华(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房紫荆(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5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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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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