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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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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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申25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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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8-25 |
2 |
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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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27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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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2-30 |
3 |
、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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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执保99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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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9-29 |
4 |
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郭晓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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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37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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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12-11 |
5 |
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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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209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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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27 | 2018-12-25 |
6 |
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晓松、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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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保44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杨诗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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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7-10-18 | 2018-02-07 |
7 |
杨诗咏与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晓松、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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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保52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杨诗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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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7-06-14 | 2018-0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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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105民初3778号原告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松、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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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37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诗咏 被告- 郭晓松 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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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5民初3778号原告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松、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川0105民初3778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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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2 |
(2017)川0105民初3778号原告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松、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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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37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诗咏 被告- 郭晓松 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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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5民初3778号原告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松、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二、驳回杨诗咏、四川元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108251元,由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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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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