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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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从市监处字[2020]97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烽禾雨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7667X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殷金火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大江路17号116房成立日期:2010年2月3日营业期限:2010年2月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根据线索,2020年1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事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工作,发现当事人公示的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的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并于2018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直至2019年12月25日才按要求修改其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的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信息。当事人填报并公示其2014年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6月3日,填报并公示其2015年年度报告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进行“双随机”抽查工作时才发现当事人填报的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中股东及出资信息内容与公司真实情况不符。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的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殷金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潘志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潘志斌身份、委托权限;3.当事人提供的“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双随机”检查;4.当事人提供的原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企业年度报告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原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填报及公示的股东及出资信息;5.当事人提供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责令当事人改正其公示的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年报信息与公司真实情况不符的行为,责令改正期限为30日;6.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潘志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示的原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股东及出资信息内容与公司真实情况不符,改正时间超过我局责令改正期限;证明当事人因系统原因无法修正其2014年年度报告内容;7.当事人提供的修改后的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及修改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5日才完成对其公示的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的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信息修改。8.办案人员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2月14日从我局档案中心查询的当事人设立、变更的档案资料1套,证明当事人股东及出资信息实际情况;9.办案人员于2020年4月2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公示填报并公示其2014年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6月3日,填报并公示其2015年年度报告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2020年5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江处告字〔2020〕第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在本案调查阶段,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当事人认为我局工作人员只告知其填报信息有误要及时整改,但未能告知其应当如何正确修改年报内容,从而造成当事人整改超过我局责令改正期限。但我局认为,股东及其出资信息属公司基本信息,认定股东及其出资信息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验资报告等资料属于公司内部资料,当事人应当知道其股东及出资信息。故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填报的2014年、2015年年度报告中股东及出资信息内容与公司真实情况不符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公示的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江埔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江埔市场监管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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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详情 |
2 | 穗从税一所 罚 (2021) 2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拟处2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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