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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科九州

    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71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启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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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7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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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15
    2

    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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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92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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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7 2020-09-25
    3

    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海燕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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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终21320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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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2 2018-12-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异9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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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异955号 -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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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955号深圳市班花麻辣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潮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云慕投资有限公司、赫娃、陈浩俊、甘月娥、刘浩男、张雨航、黄馨瑶、杨冶:本院审理的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定于2021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郭勇忠、丁婷(主审)、袁劲秋,书记员梁涛涛。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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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2

    (2020)粤03执71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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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1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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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11号深圳市言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29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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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9
    3

    (2018)粤03执16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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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163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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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1632号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科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19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16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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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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