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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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珠海广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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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9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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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7-04 |
2 |
珠海广康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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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4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广康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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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1-07-04 |
3 |
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与郑锦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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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00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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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5 | 2020-06-02 |
4 |
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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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32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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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07 |
5 |
惠州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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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88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州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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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2-16 |
6 |
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与郑锦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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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099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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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21 | 2019-09-27 |
7 |
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广康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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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97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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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20-07-30 |
8 |
深圳市维邦知识产权事务所与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管小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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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538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维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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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8-12-07 |
9 |
潘汝琪与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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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36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潘汝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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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09-29 |
10 |
惠州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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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3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州市健民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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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08 | 2017-12-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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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300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郑锦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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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9-1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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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30014号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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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00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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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锦兴: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30014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锦兴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书》和《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27日解除;二、被告郑锦兴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4月27日的租金人民币95133.86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按照每月拖欠的租金数额从每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拖欠上述租金的违约金;三、被告郑锦兴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人民币15534.95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按照每月拖欠的水电费数额从每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拖欠上述水电费的违约金;四、被告郑锦兴向原告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51000元、水电押金人民币6000元不予退还;五、被告郑锦兴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搬离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65134.88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九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62元,保全费人民币2007.0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7769.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2元、保全费人民币2007.0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50元,被告与前述判项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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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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