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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信证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75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8

    法律诉讼7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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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3民初133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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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7-01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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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执78号之一 民事

    申请执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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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5-17
    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卢见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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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254号之一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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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8-24
    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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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民终15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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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5-31
    5

    丰汉军、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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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37325号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原告-丰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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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9-02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商实业(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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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98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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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7-05
    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刚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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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4574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上诉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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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5-12
    8

    陈达宇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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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民终604号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上诉人-陈达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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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2-05
    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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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执78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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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2 2021-05-17
    10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广西、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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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晋07民初16号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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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2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民初3442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绍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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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06 2019-04-21
    2 (2018)粤03民初3342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绍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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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16 2019-01-03
    3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立康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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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庄河市人民法院 G05 2017-10-01
    4 (2017)京0118民初1401号 质押合同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丽华 陈思 陈星 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 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债券回购合同 保证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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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桦南县人民法院 G23 2017-08-08
    5 - 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思 刘丽华 陈星 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 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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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G66 2017-04-02
    6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立康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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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G34 2017-02-2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执27032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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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270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德商实业(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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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7032号德商实业(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粤0304民初198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270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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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2

    (2021)粤03执468号(2021)粤03执4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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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468号 证券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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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468号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9526117.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强制拍卖、变卖本案质押股票即被执行人迹象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证券账户:0800276279)持有的“利欧股份”(证券代码:002131、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45779213股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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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3

    (2020)粤03民初2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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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203号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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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03号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的财产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款648,255,192.8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垫付资金为基数,自垫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1年2月4日的利息为14,501,084.90元,自2021年2月5日起,以648,255,192.8元基数,按同期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的财产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9277.41元;三、确认被告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及计至2021年2月10日止的利息以及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57,69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财产、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62,273.3元,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357,273.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财产、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力信优债20号私募基金(契约型)”财产、北京德通顺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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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4
    4

    (2020)粤0304民初588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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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851号之一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当事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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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8851号之一崔亚海: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亚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8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崔亚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8126.33元及罚息7073.61(罚息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此后罚息应以融资本金8126.3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崔亚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50元;三、驳回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负担27元,被告负担109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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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5

    (2021)粤0304民初334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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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3499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当事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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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3499号黄春辉: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辉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融券交易本金人民币77,487.65元、利息人民币13,294.97元(其中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未偿还的利息为人民币673.94元;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2日的利息,以人民币96,854.55元为基数,按照融资年利率8.35%的标准计算为人民币7,570.66元;自2020年7月3日开始的利息,以人民币77,487.65元为基数,按照融资年利率8.3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9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人民币27,415.25元(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2日的罚息,以人民币97,528.4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为人民币16,433.55元;自2020年7月3日开始的罚息,以人民币78,161.5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9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第一至二项请求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8,197.87元;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7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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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6

    (2021)粤0304民初82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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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256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历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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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8256号刘历东: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历东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8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历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375479.32元及融资利息23416.41元;二、被告刘历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罚息以融资本息398895.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12月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刘历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588.24元;四、驳回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0元,由原告负担1274元,被告负担5336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33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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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7

    (2021)粤0304民初328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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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2844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当事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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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844号于张华: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张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融券交易本金人民币3,622,459.79元、利息人民币148,367.94元(其中暂计至2021年1月4日未偿还的利息为人民币118,794.92元;自2021年1月5日开始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622,459.79元为基数,按照融资年利率6.2%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4月6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人民币144,448.70元(罚息以本金人民币3,622,459.7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0.05%的标准,自2021年1月5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4月6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46,666.67元。上述第一至三项请求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61,943.1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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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8

    (2021)粤0304民初328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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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2842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严志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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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842号严志纯: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志纯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融券交易本金人民币73,627.62元、利息人民币37,157.68元(其中暂计至2015年10月23日未偿还的利息为人民币3,327.12元;自2015年10月24日开始的利息,以人民币73,627.62元为基数,按照融资年利率8.35%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3月26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人民币76,223.67元(罚息以人民币76,954.74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4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26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16,470.59元。上述第一至三项请求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3,479.5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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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9

    (2021)粤0304民初328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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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2846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当事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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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846号何汉湘: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汉湘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融券交易本金人民币3,341,959.44元、利息人民币44,674.36元(其中暂计至2021年2月10日未偿还的利息为人民币13,018.74元;自2021年2月11日开始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341,959.44元为基数,按照融资年利率6.2%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4月6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人民币91,903.88元(罚息以本金人民币3,341,959.4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0.05%的标准,自2021年2月1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4月6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46,666.67元。上述第一至三项请求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25,204.3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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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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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28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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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2850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弟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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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850号陈弟奎:本院受理原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弟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融券交易本金人民币4,028,970.92元、利息人民币85,514.42元(其中暂计至2021年2月10日未偿还的利息为人民币47,482.46元;自2021年2月11日开始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028,970.92元为基数,按照融资年利率6.2%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4月6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人民币110,796.70元(罚息以本金人民币4,028,970.9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0.05%的标准,自2021年2月1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4月6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46,666.67元。上述第一至三项请求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271,948.7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日载明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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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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