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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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17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义蓬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30日,民警对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旭辉东湖城项目部(杭州东辉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罗某、余某于2020年06月30日开始在该单位工作,并居住在单位提供的员工宿舍(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宋都丽郡小区1幢2单元201室)内,未申报居住登记。经查实,该杭州东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杭州江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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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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