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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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恩坚与柯苹、李礼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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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13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范恩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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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16 | 2017-09-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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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范恩坚 被告- 柯萍 李礼佳 熊绍平 杨绍培 冼洛祥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佛山市保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丰源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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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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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初第1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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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第1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范恩坚 当事人-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柯萍 李礼佳 熊绍平 杨绍培 冼洛祥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佛山市保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丰源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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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第138号柯萍、李礼佳、熊绍平、杨绍培、冼洛祥:本院受理原告范恩坚诉柯萍、李礼佳、熊绍平、杨绍培、冼洛祥、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佛山市保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丰源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的《有关佛山华辉大厦商业项目的整体转让协议》;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万元及利息10978611.1元(自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27日止利息为1097861.11元),本息合计11097861.11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罗凯原,代理审判员梁亦民,代理审判员禤敏婷组成。书记员由吴文楚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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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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