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天土资监[2016]7号 | 县国土局 |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天台大溪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占用平桥镇里葛村大溪地地方集体土地1220.25平方米用于建造水上乐园的管理房,其中建筑占地457.1平方米;四至:东邻空地、南邻空地、西邻竹园、北邻空地。已建造3宗简易房,建筑面积为457.1平方米,其中一宗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一宗建筑面积为142.2平方米,一宗为建筑面积为294.9平方米;其他118.75平方米土地作为道路使用,地面已铺设地砖。天台大溪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占用的土地为园地,所占用的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0〕22号)的规定,决定对天台大溪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如下土地行政处罚:1、责令天台大溪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的1220.25平方米(四至:东邻空地、南邻空地、西邻竹园、北邻空地);2、责令天台大溪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20.25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三宗简易房(建筑面积457.1平方米),并恢复园地原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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