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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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与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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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5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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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15 |
2 |
王敏与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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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468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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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1-29 |
3 |
田依仟与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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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815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田依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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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2-18 |
4 |
刘寿学与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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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884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寿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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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17 |
5 |
王琳与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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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630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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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9-04-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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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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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903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钰 被告- 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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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钰诉你(2021)云0112民初9032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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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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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244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洋 被告- 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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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洋诉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洋与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书》;二、由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王洋会籍费4802.92元;三、驳回原告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王洋预交),由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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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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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244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洋 被告- 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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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洋诉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2021)云0112民初2444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会籍合约书》;2、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所提供服务的所有费用人民币5067号(大写:伍仟零陆拾柒元整);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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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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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468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敏 被告- 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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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敏与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敏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14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对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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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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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34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赵锐 被告- 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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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锐诉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2民初13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号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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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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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815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田依仟 被告- 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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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田依仟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2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田依仟与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书》;二、由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田依仟费用12511.33元;三、驳回原告田依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已由原告田依仟预交),由原告田依仟负担20元,由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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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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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884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寿学 被告- 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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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寿学诉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8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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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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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468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敏 被告- 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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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敏诉被告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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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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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34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赵锐 被告- 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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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锐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会籍合约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所提供服务的所有费用人民币59092元(大写:伍万玖仟零玖拾贰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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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10 |
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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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815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田依仟 被告- 昆明贰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昆明派菲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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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田依仟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会籍合约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所提供服务的所有费用人民币1362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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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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