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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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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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民终3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门市中达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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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08 |
2 |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中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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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5民初16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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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1-09 |
3 |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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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5执保1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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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11-19 |
4 |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江门市中达化工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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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5执保1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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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11-19 |
5 |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强建筑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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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5民初167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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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8-11 |
6 |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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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5执436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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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8-26 |
7 |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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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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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20-03-30 |
8 |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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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5民初4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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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10-15 |
9 |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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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0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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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10-30 |
10 |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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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5民初18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人-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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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19-04-02 | 2019-05-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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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3民初3090号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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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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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3090号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580元;二、被告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658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三、驳回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16元,由被告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959元,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1157元;诉讼保全费1700元,由被告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戴峰奋、陈钰茵联系电话:83006033、83006165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8467392019-09-3017:21:59:102(2019)粤0103民初3090号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公告,送达,支付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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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2 |
(2019)粤0103民初3090号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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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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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3090号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3民初3090号】,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565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以欠款1565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五年以上贷款利率标准,自2010年8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民二庭戴峰奋、陈钰茵联系电话:020-83006033、83006129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5550922019-04-2816:44:28:640(2019)粤0103民初3090号原告广东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海亚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通知书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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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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