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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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3657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1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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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2号顺联新城花园34号商铺的变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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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铧镒贸易有限公司 骆桂娥 陈永钦 陈俊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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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2015)佛城法执字第3657号之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顺德区铧镒贸易有限公司、骆桂娥、陈永钦、陈俊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骆桂娥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2号顺联新城花园34号商铺(权证号0312006795),并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骆桂娥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价为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骆桂娥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2号顺联新城花园34号商铺(权证号0312006795)。二、变卖价格为:2978810.88元。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四、应买方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六十日内,以每十日为一期,按期数先到先得。凡应买人可向本院缴交全额变卖价款,同一期内只有一个应买人的,即确定应买人为买受人,之后缴款的应买人所缴款项则由本院全额退回;同一期内有多名买受人的,买受人由本院组织抽签决定。五、应买人注意事项:1、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款项,以及在应买之前产生的与变卖标的物相关的未缴清的费用、款项由买受人承担;2、上述房产按现状变卖,实际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面积为准;3、上述房产的变卖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账号:42330104000244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分行同华支行,户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并在汇款单中写明交款人名称或姓名(以汇款单中写明的交款人名称或姓名确定买受人的身份)、用途[应买(2015)佛城法执字第3657号];4、应买人缴款同时,个人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买申请书〔注明应买标的、案号(2015)佛城法执字第3657号、联系人电话〕;5、变卖事宜联系人:郑泽坚,联系电话:0757-83808437,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公告登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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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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