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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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幼利、李瑞新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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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1097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李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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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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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彩霞、陈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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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5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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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0-19 |
3 |
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福建省智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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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2788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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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21-04-06 |
4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彩霞、陈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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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1222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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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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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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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执126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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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29 | 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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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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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1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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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1-11 | 2016-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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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陈文明、洪丽凤、陈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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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5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 陈彩霞 洪丽凤 陈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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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陈文明、洪丽凤、陈彩霞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7-09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02民初588号陈文明、洪丽凤、陈彩霞:本院对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明、洪丽凤、陈彩霞、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2民初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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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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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彩霞、陈文明、洪丽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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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5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 陈彩霞 洪丽凤 陈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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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彩霞、陈文明、洪丽凤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3-16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彩霞、陈文明、洪丽凤: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彩霞、陈文明、洪丽凤、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02民初5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海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1、被告2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851300元(其中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逾期违约金2393424.66元(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4日,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1、被告2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担保所涉费用、律师费等,其中律师费为65000元;3、被告3被告4对被告1、被告2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见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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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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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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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1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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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1-19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319.84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刊登日点击文档下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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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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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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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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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劲鑫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319.84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淄博能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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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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