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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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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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22民初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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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8 |
2 |
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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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22财保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云南滇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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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08 |
3 |
大理市凤仪镇渝鑫钢管租赁站与王取超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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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20民初204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大理市凤仪镇渝鑫钢管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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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12 |
4 |
楚雄市鹿城镇渝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钱春林王取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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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20民初69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楚雄市鹿城镇渝强建筑材料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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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18 |
5 |
安晓丽、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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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02民特80号 | - |
当事人-安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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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1-26 |
6 |
赵银昌、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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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02民特81号 | - |
当事人-赵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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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1-26 |
7 |
杨志与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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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901民初497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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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5 |
8 |
张意堂与沈洪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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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502民初255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张意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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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17 |
9 |
杨克智与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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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29民初3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杨克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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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02 |
10 |
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宁县田园镇发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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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5民终98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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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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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浦保东诉被告周静、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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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25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浦保东 被告- 周静 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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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2564号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浦保东诉被告周静、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011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浦保东支付货款20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浦保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4元,由被告周静负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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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2 |
原告浦保东诉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诉状副本及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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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25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浦保东 被告- 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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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2564号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静: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浦保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苗木款244960元,依法判决被告从2017年8月13日至2019年2月13日止支付逾期滞纳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1民初25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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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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