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乐环罚决字〔2021〕第6号 | 南乐县生态环境局 |
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0754156229地址:南乐县杨村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端木繁志我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你公司“新建筛分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于2020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增加筛分线一条,未安装治污设施。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增加筛分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察笔录、省暗访组交办单、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的规定,你公司新建筛分线利用废弃的沥青路面作为原料,属于“其他”的类别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以南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环罚先告字〔2020〕第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环罚事先告字〔2020〕第2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已按照要求停止建设,并积极办理环评手续。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2.处罚人民币壹万零柒佰伍拾元(处总投资额107.5万元1%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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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详情 |
| 2 | ( 乐 )安监罚〔 2020 〕06号 | 南乐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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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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