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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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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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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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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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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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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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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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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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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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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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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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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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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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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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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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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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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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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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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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南昌市宝富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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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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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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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南昌市宝富钢铁有限公司、秦宪红、秦大眼、李淑民、李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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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恢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 南昌市宝富钢铁有限公司 李木香 秦大眼 李淑民 秦宪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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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南昌市宝富钢铁有限公司、秦宪红、秦大眼、李淑民、李木香: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执恢50号执行通知书、(2019)赣01执恢50号报告财产令、(2019)赣01执恢50号限制消费令、(2019)赣01执恢50号执行裁定书、(2018)赣01执82号执行裁定书,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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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2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南昌市宝富钢铁有限公司、秦宪红、秦大眼、李淑民、李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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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 秦宪红 南昌市宝富钢铁有限公司 李木香 秦大眼 李淑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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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南昌市宝富钢铁有限公司、秦宪红、秦大眼、李淑民、李木香: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执322号执行通知书、(2017)赣01执322号报告财产令、(2018)赣01执82号执行裁定书、江西地源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赣地源[司房估]字(2018)第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关房产以偿还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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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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