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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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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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2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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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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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会英、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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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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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20-04-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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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5民终260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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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2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上诉人-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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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对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5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李会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75000元和利息39027.96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以1814027.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655‰计算,自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原审被告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审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3元,由上诉人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0832元,由被上诉人李会英负担175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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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2 |
(2020)冀05民终260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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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终2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上诉人-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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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0年3月20日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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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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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574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会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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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会英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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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会英、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3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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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4 |
(2019)冀0533民初1574号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会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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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3民初1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会英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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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英、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会英、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3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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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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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35民初131号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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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35民初1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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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清、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爱民、韩立人、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孙可通、崔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18)冀053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韩立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18)冀053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韩立人对涉案债务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立国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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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6 |
(2018)冀0535民初131号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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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35民初1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李清 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张爱民 韩立人 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孙可通 崔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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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清、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爱民、韩立人、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孙可通、崔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18)冀053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韩立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18)冀053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韩立人对涉案债务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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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7 |
(2018)冀0535民初131号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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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35民初1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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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清、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爱民、韩立人、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孙可通、崔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53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立国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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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8 |
(2018)冀0535民初131号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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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35民初1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李清 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张爱民 韩立人 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孙可通 崔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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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临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同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清、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爱民、韩立人、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孙可通、崔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53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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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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