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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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伟东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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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254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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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3 |
| 2 |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袁学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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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21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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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6 |
| 3 |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罗方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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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22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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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6 |
| 4 |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海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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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20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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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6 |
| 5 |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兴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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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21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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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6 |
| 6 |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齐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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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20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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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6 |
| 7 |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邓风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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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21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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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05 |
| 8 |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肖买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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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8696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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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1-01-28 | 2021-06-15 |
| 9 |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林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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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8793号之一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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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12 |
| 10 |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赖喜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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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4362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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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2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92民初38696号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买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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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8696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肖买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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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8696号肖买买: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买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38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买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买断款600元;二、驳回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肖买买负担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联系电话:020-3669077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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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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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8793号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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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8793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林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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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8793号林烽: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脑华为Matepadpro平板电脑(8+256G版)价款4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83.63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3月3日10时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六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联系电话:廖助理020-366907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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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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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1506号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庆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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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1506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龚庆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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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1506号龚庆杰: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庆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小米K30手机(8+128G版)价款1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6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七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7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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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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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8696号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肖买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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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8696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肖买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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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8696号肖买买:本院受理义乌市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肖买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192民初3869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小米CC9E(4+64G版)价款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9月22日,本院裁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一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联系电话:020-366907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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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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