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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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张正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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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执73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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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0-18 |
2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吕志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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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执628号 | - |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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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0-18 |
3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占富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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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执62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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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09-04 |
4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周艳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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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执62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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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09-04 |
5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郑志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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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执62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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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19-08-05 |
6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卢兆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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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执735号 | - |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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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10-18 |
7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王福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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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1执62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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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09-04 |
8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与应春萍、赵蓬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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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7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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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4-23 |
9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刘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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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执10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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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9-01-04 |
10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与张正富、卢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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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2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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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8-12-20 | 2019-0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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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应春萍、赵蓬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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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7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被告- 赵蓬勃 应春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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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春萍、赵蓬勃: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与被告应春萍、赵蓬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应春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96%计算); 二、被告赵蓬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应春萍、赵蓬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人:周正兴 电话:0793—8666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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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2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应春萍、赵蓬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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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7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被告- 应春萍 赵蓬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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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春萍、赵蓬勃: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与被告应春萍、赵蓬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应春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96%计算);二、被告赵蓬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应春萍、赵蓬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联系人:周正兴电话:0793—8666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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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3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张正富、卢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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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2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被告- 张正富 卢兆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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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富: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与被告张正富、卢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张正富、卢兆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借款本金50,575.12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个人汽车按揭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如被告张正富、卢兆平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对变卖、拍卖被告张正富提供的抵押物(起亚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G1247490,车架号LJDLAA292G0712062)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被告张正富负担1064元,由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负担28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周正兴电话:0793—86668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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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4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江西华源镍业有限公司、徐仕华、张荣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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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5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被告- 江西华源镍业有限公司 徐仕华 张荣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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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锋: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江西华源镍业有限公司、徐仕华、张荣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江西华源镍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5年6月11日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其中利息总额应减去已付70,062.71元);二、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86元,由江西华源镍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人:李妍电话:0793—86660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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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5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熊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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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7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被告- 熊丰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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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丰珍: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3784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裁定按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周秋化电话:0793—8666069地址和邮政编码: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34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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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6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罗来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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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7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被告- 罗来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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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来孝: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3784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裁定按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周秋化电话:0793—8666069地址和邮政编码: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34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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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7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周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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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2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被告- 周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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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红:本院受理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余小华、周艳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借款本金97,912.06元并从2017年12月1日始按月利率5.146‰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被告余小华、周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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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8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余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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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2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被告- 余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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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华:本院受理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余小华、周艳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借款本金97,912.06元并从2017年12月1日始按月利率5.146‰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被告余小华、周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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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9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吕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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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被告- 吕志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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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娟:本院已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占昊鹏电话:13698086022,0793-86660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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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10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被告刘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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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3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 被告- 刘秀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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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敏:本院已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园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占昊鹏电话:13698086022,0793-86660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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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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