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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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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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4民初3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黄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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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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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福良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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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8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石福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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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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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旦祥与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中企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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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64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蔡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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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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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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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47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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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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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灿潮、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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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洪灿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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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张献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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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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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张一涛、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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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一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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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洪灿潮、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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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洪灿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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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陶抒青、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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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陶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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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黄凯与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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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黄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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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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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109执2524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31 | 详情 |
2 | (2022)浙0110执586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8 | 详情 |
3 | (2022)浙0110执575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8 | 详情 |
4 | (2022)浙0110执543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7 | 详情 |
5 | (2022)浙0110执443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3 | 详情 |
6 | (2022)浙0110执442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3 | 详情 |
7 | (2022)浙0110执441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3 | 详情 |
8 | (2021)浙0105执3285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30 | 详情 |
9 | (2021)浙0105执3215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10 | (2021)浙0105执3214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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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173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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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7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洪阿四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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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731号之一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阿四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洪阿四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签订《房屋托管合同》和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月19日解除;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洪阿四租金15269.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洪阿四违约金3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洪阿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阿四负担77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陈自勇电话:0571-88672008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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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2021)浙0110民初781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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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7815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冰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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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7815号之一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冰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7815号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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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3 |
(2021)浙0110民初117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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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7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洪阿四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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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731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阿四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承办法官:陈自勇,联系电话:0571-88672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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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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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0961、10962、109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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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柴彤 赵水芳 袁歆晋 当事人-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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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0961、10962、10972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水芳、袁歆晋、柴彤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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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5 |
(2021)浙0110民初78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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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78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冰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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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7815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冰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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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6 |
(2021)浙0110民初69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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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69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仁杰 朱卓英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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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6928号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仁杰、朱卓英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二一年五月三日注:承办法官:陈自勇,联系电话:0571-88672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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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3 |
7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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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章龙飞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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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章龙飞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4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章龙飞与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章龙飞2020年8月1日至11月16日工资共计人民币13723.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章龙飞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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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8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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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振兴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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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振兴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振兴与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振兴2020年8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共计人民币804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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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9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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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军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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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军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军与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1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军2020年8月1日至11月15日工资13584.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陈军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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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10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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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潘颖君 被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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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潘颖君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37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潘颖君与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4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潘颖君202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共计人民币1206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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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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