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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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工商处字[2016]181号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 |
当事人:屈丝琴,女,28岁 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极百胜通讯器材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太和中路190号之二 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2日,从该档口的上一任经营者曾庆国转档口时留下的标有“MI”小米活塞耳机、小米手机灵悦线控通话耳机和4C数据线贴上价格标签后放在店里进行销售,其中标有“MI”小米活塞耳机标价18元/个、手机灵悦线控通话耳机标价68元/个、4C数据线标价68元/个。至2016年3月1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未销售。库存标有“MI”的活塞耳机1个、4C数据线1个、手机灵悦线控通话耳机7个,货值共562。合计经营额562元。 使用在9类商品上的“MI”商标己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是第8911270号,注册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MI”商标注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广州法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2016年3月17日被我局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太和中路190号之二的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极百胜通讯器材店店扣留的标有“MI”的活塞耳机1个、4C数据线1个、手机灵悦线控通话耳机7个,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我局于2016年 6月 13 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没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M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行为; 二、 没收、销毁侵犯“M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活塞耳机1个、4C数据线1个、手机灵悦线控通话耳机7个; 三、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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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 详情 |
2 | 穗云税一所 罚 (2019) 16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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