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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途森紧固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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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城社区华城大厦5号对面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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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59号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059号当事人:台州途森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9XAQNX6(1/1)地址: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城社区华城大厦5号对面法定代表人:熊军华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85年8月身份证号码:360622********0711联系电话:1364586987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锦江镇洲和村老屋底组030号(现住:玉环市坎门街道渝汇小区39幢2单元1204室)经查明,2019年7月11日11时54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坎门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玉环途森紧固件有限公司在玉环市坎门街道海城社区华城大厦5号对面门口的人行道台阶上装载紧固件产品,占用城市道路面积4平方米,现场无法出示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经进一步询问后认定其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行为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确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熊军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台州途森紧固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具体情况;证据二: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台州途森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2019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台州途森紧固件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0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决定责令你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玉环财政局,账号:072002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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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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