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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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李兰静、周紫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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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执4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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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2-06 |
2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子明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朱国威、周紫薇李兰静、朱笑华、朱国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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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执46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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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2-26 |
3 |
申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子明、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李兰静、周紫薇、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朱国威、朱笑华、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国佐、卢仁官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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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执46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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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12-23 |
4 |
申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子明、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李兰静、周紫薇、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朱国威、朱笑华、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国佐、卢仁官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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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执46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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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12-23 |
5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李兰静、周紫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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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执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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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9-03-15 | 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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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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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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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20-06-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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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681执465号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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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官、李兰静、周紫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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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笑华 朱国威 朱国佐 卢仁官 李兰静 周紫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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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695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官、李兰静、周紫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502.25元,利息258,45.60元(正常利息4,250.00元,逾期利息21,348.57元,复利247.03元逾期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分别计算逾期利息、复利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朱子明、被告朱笑华、被告朱国威、被告朱国佐、被告卢仁官、被告李兰静、被告周紫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若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清偿债务,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朱子明、被告朱笑华、被告朱国威、被告朱国佐、被告卢仁官、被告李兰静、被告周紫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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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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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95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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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笑华 朱国威 朱国佐 卢仁官 李兰静 周紫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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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695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官、李兰静、周紫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502.25元、利息4,250.00元并支付复息及罚息(复息以利息4250.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150502.25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合计154752.25元;2.判令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官、李兰静、周紫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官、李兰静、周紫薇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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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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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8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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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6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子明 朱笑华 朱国威 朱国佐 卢仁宫 李兰静 周紫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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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68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宫、李兰静、周紫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00.00元、利息37,400.00元并支付复息及罚息(复息以利息37,400.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4,400,000.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宫、李兰静、周紫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子明、朱笑华、朱国威、朱国佐、卢仁宫、李兰静、周紫薇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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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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