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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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培钿、苏庚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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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69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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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3-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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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6973号原告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培钿、苏庚明、苏冰莹、广东国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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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69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培钿 苏庚明 苏冰莹 广东国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 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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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6973号苏培钿、苏庚明、苏冰莹、广东国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培钿、苏庚明、苏冰莹、广东国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培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11890元及利息(利息以1118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二、被告苏培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2元,由被告苏培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532209912020-03-2313:04:39:51(2019)粤0112民初6973号原告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培钿、苏庚明、苏冰莹、广东国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公告,被告,苏培钿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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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6973号原告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诉苏培钿、苏庚明、苏冰莹、广东国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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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69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培钿 苏庚明 苏冰莹 广东国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 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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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6973号苏培钿、苏庚明、苏冰莹、广东国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诉苏培钿、苏庚明、苏冰莹、广东国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苏培钿支付原告代理费、服务费用111890元及利息11189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11189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2019年4月30日利息为11189元)、律师费6000元,被告苏庚明、苏冰莹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广东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8900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培钿应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在32900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培钿应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在28400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培钿应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在14190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培钿应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0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527376692019-08-0714:41:48:0(2019)粤0112民初6973号原告广州国财广税工商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诉苏培钿、苏庚明、苏冰莹、广东国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科实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国科电力销售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广东,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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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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