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李伟忠、郑小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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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16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伟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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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7-04 |
| 2 |
梁惠贞、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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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263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梁惠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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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9 |
| 3 |
李伟忠、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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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489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伟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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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9 |
| 4 |
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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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263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何建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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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9 |
| 5 |
黄道生、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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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263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黄道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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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9 |
| 6 |
黄琪霞与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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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5639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琪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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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04 |
| 7 |
马协娇、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家度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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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519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马协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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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12-18 |
| 8 |
梁志坤与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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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7626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梁志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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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2-12 |
| 9 |
黄琪霞与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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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954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黄琪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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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1-18 |
| 10 |
李伟忠与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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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862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李伟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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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1-1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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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20民申177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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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申17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中山市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中山市骏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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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申177号中山市骏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骏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申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中山市宏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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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 2 |
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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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7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恒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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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2元(原告恒智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海越博胜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恒智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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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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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16号复议申请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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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16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伟忠 被告- 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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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忠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粤2071执14894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伟忠申请追加郑小驱、伍永祺、刘其海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粤2071执异16执行裁定书,现李伟忠不服该执行裁定故申请复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李伟忠复议申请书(详见复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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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 4 |
(2021)粤207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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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16号 | - |
当事人- 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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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忠被执行人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伟忠向本院提出追加郑小驱、伍永祺、刘其海作为(2020)粤2071执1489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伟忠申请追加郑小驱、伍永祺、刘其海作为(2020)粤2071执1489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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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 5 |
(2021)粤2071执异16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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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16号 | - |
原告- 李伟忠 当事人- 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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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忠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郑小驱、伍永祺、刘其海执行追加一案中,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执行听证会,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听证通知书、审判组织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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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 6 |
(2021)粤2071执异16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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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16号 | - |
原告- 李伟忠 当事人- 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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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忠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郑小驱、伍永祺、刘其海执行追加一案中,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执行听证会,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听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复印件、审判组织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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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 7 |
(2020)粤2071民初1059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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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05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泽鋆 被告- 刘其海 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覃梅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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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泽鋆诉刘其海、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梅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0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其海、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泽鋆返还款项30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0年4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覃梅秋对被告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泽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800元(该款原告林泽鋆已预交),由被告刘其海、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梅秋负担(该款被告刘其海、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梅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林泽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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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 8 |
(2020)粤2071执保15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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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15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马协娇 被告- 覃家度 覃梅秋 刘其海 吴文忠 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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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马协娇诉覃家度、覃梅秋、刘其海、吴文忠、中山市海越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执保1558号执行文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如下不动产价值相当于11693380元的份额:1.被申请人覃梅秋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恒隆豪苑12栋1903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65092号];2.被申请人刘其海、覃梅秋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依云路1号君华新城1区15幢地下车库负一层01号车位的房地产(备案合同号:HTN2017056939);3.被申请人刘其海、覃梅秋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依云路1号君华新城1区15幢地下车库负一层02号车位的房地产(备案合同号:HTN2017056940);4.被申请人吴文忠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长江村土名“鸡乸山”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国(2006)210680];5.被申请人吴文忠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长江村土名“鸡乸山”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国(2006)210681]。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分别由被申请人覃梅秋、刘其海、吴文忠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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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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