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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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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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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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廖可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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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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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廖红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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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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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谭艳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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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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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尹思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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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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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黄某明、张某婷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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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某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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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江茂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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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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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张子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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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子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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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凌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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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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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肖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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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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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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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135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市华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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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5 |
2 | (2018)粤0106民初23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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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4 |
3 | (2018)粤0106民初215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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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4 | (2018)粤0106民初215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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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5 | (2017)粤0106民初19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丽芬 甘敏霖 广州温迪正合公共关系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环影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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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0 |
6 | (2016)粤01民初473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 被告- 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吕义胜 吕义成 汕头市恒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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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7 | (2018)粤0106民初70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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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9 |
8 | (2018)粤01民终72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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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23 |
9 | (2018)粤0106民初45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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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0 |
10 | (2018)粤01民终131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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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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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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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陈晓君 张志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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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张志航、陈晓君: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1234352021-11-2417:14:14:0联系人:邓素云、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张志航、陈晓君: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邓素云、戴桂娟电话:020830087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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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2 |
(2021)粤0106民初1763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宁、徐沅彦、徐允鸣、张丽华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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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7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陈宁 徐沅彦 徐允鸣 张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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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763号陈宁、徐沅彦、徐允鸣、张丽华: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陈宁、徐沅彦、徐允鸣、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宁、徐沅彦、徐允鸣、张丽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566.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1209212021-11-2216:42:13:278联系人:潘泳仪、冯谦(2021)粤0106民初1763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宁、徐沅彦、徐允鸣、张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陈宁、徐沅彦、徐允鸣、张丽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人:潘泳仪、冯谦电话:020-830067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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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3 |
(2021)粤0106民初1802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胡平、周燕飞、广州市金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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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胡平 广州市金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周燕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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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024号胡平、周燕飞、广州市金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文青(代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汪道伟(代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胡平、周燕飞、广州市金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8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1174852021-11-1816:54:46:929联系人:詹晓玫、何灿文(2021)粤0106民初1802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胡平、周燕飞、广州市金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胡平、周燕飞、广州市金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文青(代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汪道伟(代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联系人:詹晓玫、何灿文电话:020-830086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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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4 |
(2021)粤0106执1913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沈文星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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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1913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沈文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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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19131号沈文星: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沈文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1042332021-11-0416:10:03:0联系人:张敏、刘翔(2021)粤0106执1913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沈文星信用卡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沈文星: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联系人:张敏、刘翔电话:02083006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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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5 |
(2021)粤0106执1914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庄先威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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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1914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庄先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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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19147号庄先威: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庄先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1042302021-11-0416:09:57:0联系人:张敏、刘翔(2021)粤0106执1914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庄先威信用卡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庄先威: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联系人:张敏、刘翔电话:02083006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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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6 |
(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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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陈晓君 张志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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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张志航、陈晓君: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航、陈晓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借款本金150992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9月13日利息93851.05元、罚息(含复利)4794.16元;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欠款本金1509928.8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93851.05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期限档次乘1.15再上浮30%计算;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张志航、陈晓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志航、陈晓君上述债务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张志航、陈晓君追偿。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决书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983572021-10-2916:16:18:0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张志航、陈晓君: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020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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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
7 |
(2020)粤0106民初36548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流京、李飞霞、张百川、赖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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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5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张流京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赖佩君 李飞霞 张百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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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6548号李飞霞: 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流京、李飞霞、张百川、赖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970072021-10-2817:03:00:0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2020)粤0106民初36548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康知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流京、李飞霞、张百川、赖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李飞霞: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电话:020-830085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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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8 |
(2021)粤0106民初3147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冯开劲、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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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冯开劲 陈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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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474号冯开劲、陈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冯开劲、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4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956922021-10-2717:23:12:393联系人:陈志恒、陈绍基(2021)粤0106民初3147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冯开劲、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冯开劲、陈海燕: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陈志恒、陈绍基电话:020-830085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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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9 |
(2021)粤0106执19136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志钢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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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1913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林志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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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19136号林志钢: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志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1042352021-11-0416:10:06:0联系人:张敏、刘翔(2021)粤0106执19136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林志钢信用卡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林志钢: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联系人:张敏、刘翔电话:02083006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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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10 |
(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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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张志航 陈晓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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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866162021-07-0916:24:57:704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020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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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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