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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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金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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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南昌金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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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原告南昌金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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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金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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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南昌金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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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金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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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平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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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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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平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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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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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平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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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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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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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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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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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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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王平文、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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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平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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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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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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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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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熊国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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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4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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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国华:本院受理的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执4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聂文吝联系电话:0791-867833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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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2 |
原告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国华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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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17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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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国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承办法官:黄建红电话:0791—8678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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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3 |
原告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国华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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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17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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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172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公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黄建红 电话:0791—8678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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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4 |
原告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国华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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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17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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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172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公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承办法官:黄建红电话:0791—8678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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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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