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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19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5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05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廖水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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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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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春生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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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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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张来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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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张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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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路翠梅、杨明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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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路翠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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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何少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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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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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陈凤珍、杨文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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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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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万良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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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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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肖至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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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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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徐佳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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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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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垗咏琴、韩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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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林咏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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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5执656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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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561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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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561号杨雄文: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雄文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324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5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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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
    2

    (2022)粤0304民初1763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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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民初17630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李勇芳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兴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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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民初17630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兴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芳与你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六月十日(本公告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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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0
    3

    (2022)粤0305执608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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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084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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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084号徐春玉: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春玉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35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0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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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1
    4

    (2022)粤0305执608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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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085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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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085号侯洁琼: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洁琼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47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0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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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1
    5

    (2022)粤0305执619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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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194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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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194号秦嘉泽: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嘉泽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30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1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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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0
    6

    (2022)粤0309民初18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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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9民初18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 深圳市丹名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科技保险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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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9民初1800号向先凤、深圳市丹名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李勇与被告向先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科技保险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丹名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18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先凤向原告赔偿汽车维修费16025元,拖车费600元,评估费770元;2、判令被告向先凤向原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5682.58元、承包费损失2100元,以上1、2项合计25177.58元。3、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科技保险支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内对第1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对第1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深圳市丹名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5日10时0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彭荧荧电话:0755-210504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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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0
    7

    (2022)粤0305执608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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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083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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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083号段无畏: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无畏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12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0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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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0
    8

    (2022)粤0305执619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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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193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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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193号刘思考: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思考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31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1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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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9

    (2022)粤0305执512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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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5127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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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5127号之一张霞: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霞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525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5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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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6
    10

    (2022)粤0307民初27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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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民初270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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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2706号李华林: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李华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40600元;二、被告李华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分期计算,第一期以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期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三期以40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玉玲电话:0755-2892330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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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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