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葛玉燕、谢益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9民初1151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09-28 |
2 |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9执422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11 |
3 |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跃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9民初75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8-18 |
4 |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珍、李光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9民特114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7-14 |
5 |
杭州市××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9执恢1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7-14 |
6 |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柏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9执6706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19-12-28 |
7 |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9执67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5 |
8 |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永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9执67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5 |
9 |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吾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9执67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12-25 |
10 |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云儿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9民特3335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6)浙0109民初15703-1号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109民初1570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湘萍 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侯义华 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 侯丹梅 陈有凤 王其芳 收起
...
展开
|
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安社区)、侯义华(住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55号3幢2单元601室)、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政路26号1号楼4楼)、侯丹梅(住兰溪市灵洞乡西山寺村鸟窠岩38号)、陈有凤(住安吉县梅溪镇陈斗村大畈自然村7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湘萍、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侯义华、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侯丹梅、陈有凤、王其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刘湘萍、王其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2、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格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侯义华、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侯丹梅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临浦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16-12-14 |
2 |
(2016)浙0109民初8349-2号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109民初834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曾玺 李廷群 陈关定 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曾玺、李廷群(均住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商路656号1幢601室)、陈关定(住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凤升村4组44户)、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斗门镇马海中心河)、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金柯桥大道2949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玺、李廷群、陈关定、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9民初8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曾玺、李廷群、陈关定、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曾兵远返还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兵远不能清偿部分借款5070933元的三分之一即1690311元,并赔偿该款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79元,由曾玺、李廷群、陈关定、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5193元,由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386元。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曾玺、李廷群、陈关定、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6-12-12 |
3 |
(2016)浙0109民初8349-1号 收起
...
展开
|
(2016)浙0109民初834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兵远 曾玺 李廷群 陈关定 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 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曾兵远、曾玺、李廷群、陈关定、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兵远、曾玺、李廷群、陈关定、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6-06-28 |
4 |
(2014)杭萧商初字第493号 收起
...
展开
|
(2014)杭萧商初字第4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丁伟 谢冬琼 杭州寒彬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梦烨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运绣服饰有限公司 陈建国 李祖耀 收起
...
展开
|
丁伟、谢冬琼、杭州寒彬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梦烨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运绣服饰有限公司、陈建国、李祖耀:本院对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伟、谢冬琼、杭州寒彬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梦烨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运绣服饰有限公司、陈建国、李祖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4-07-28 |
5 |
(2012)杭萧商初字第753号:王天时、刘美英 收起
...
展开
|
(2012)杭萧商初字第7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天时 刘美英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杭萧商初字第753号王天时、刘美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时、刘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王天时、刘美英返还借款400000元,支付自2011年12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要求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2年7月3日14时2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17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国文、王建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2-04-0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