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岸工商处字[2017]141号-172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九)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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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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