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诸市监检处〔2018〕129号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之规定,系在为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中使用与约定不相符材料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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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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