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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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与尚拥勇、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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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306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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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20 |
2 |
尚拥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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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执保218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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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4-02 |
3 |
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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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民初3012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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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03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与谢钦鹏、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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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88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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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4 |
5 |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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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民初301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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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07 |
6 |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拥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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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执保218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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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0-15 |
7 |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余盼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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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32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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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8-26 |
8 |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拥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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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财保63号 | - |
申请人-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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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0-14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与尚拥勇、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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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30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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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1-23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与尚拥勇、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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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30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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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8-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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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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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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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春花、邓长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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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执17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的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夏春花 邓长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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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春花、邓长强:本院受理执行的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夏春花、邓长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20)赣01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作出查、扣、冻财产的(2021)赣0102执1728号执行裁定书和拍卖被执行人夏春花名下位于新建县长堎镇长堎大道916号正荣润城11#商住楼-住宅1单元-1802室房产的(2021)赣0102执17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夏春花、邓长强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2执1728号、(2021)赣0102执17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该房产的权利人或案外人对本院的执行拍卖行为有异议,可于2021年9月26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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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钦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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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23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谢钦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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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钦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47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代偿款47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0元,由被告谢钦鹏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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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3 |
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平、熊根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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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5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熊根妹 胡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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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平、熊根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国平、熊根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457895.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代偿款40126.8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417768.5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90元,保全费2880元,共计11270元(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胡国平、熊根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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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4 |
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钦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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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23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谢钦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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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钦鹏:本院受理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钦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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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5 |
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平、熊根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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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5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胡国平 熊根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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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平、熊根妹:本院受理原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平、熊根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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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6 |
原告熊贤国诉被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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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509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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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贤国诉被告你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店面房顶维修不漏水; 2、要求被告赔偿店面租金损失14288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二 〇 一 九年 三月 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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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7 |
原告熊贤国诉被告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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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509号 | 恢复原状纠纷 |
原告- 熊贤国 被告-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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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贤国诉被告你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店面房顶维修不漏水;2、要求被告赔偿店面租金损失14288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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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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