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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鑫宏

    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路91号龙鸿源五金电子商务中心E115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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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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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2252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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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2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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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526号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25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381.16元及利息(利息以230381.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标准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28元,由原告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9.57元,被告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43.71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43.7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43.7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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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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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2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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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2526号 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25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381.16元及利息(利息以230381.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标准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28元,由原告深圳市凯鑫宏消防阀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9.57元,被告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43.71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43.7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深圳市祥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旭智慧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43.7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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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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